一、案件經過:
物業公司對該小區承諾全封閉式庭院管理,24小時保安系統,防火、防盜監控系統管理。小區業主李某在小區內丟失一臺價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車后(在小區車棚內丟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在多次催繳無果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納物業管理費。
二、審理及判決:
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財產安全的義務。原告物業公司訴稱,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管理規約》不能視為保管合同。物業公司對李某的自行車不具有合同保管的義務,自行車丟失原因是因犯罪行為所致,與物業公司無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李某交納物業管理費。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疏于安全防范管理,違反了雙方管理公約的約定,但李某自行車的丟失并不是該違約直接造成的,且安全保衛工作是整個物業服務管理中的一個方面,故物業公司不負有全部賠償責任,可視其違約情況,應適當做出賠償,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某390元,李某向物業公司交納所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三、法律評析:
本案中,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對于這類案件的審判及物業公司規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